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12-16    来源: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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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法治建设决策部署,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提高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治意识,进一步推动法治国企建设,保障市属企业深化改革、健康发展,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国资党发法规〔2017〕8号)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实施意见》(石依法治市委〔2021〕)有关精神,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第三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共同推进,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四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要求,围绕“十四五”规划和《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制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标一流企业法治建设水平,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国资委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要求,带头学习法律法规,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三)把法治建设纳入全局工作统筹谋划,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五条 党委书记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充分发挥党委在依法治企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促进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成立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依法治企有关重大问题,督促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本企业得到贯彻落实;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发挥领导干部带头示范作用,抓好党内法规制度的落实;
(三)严格依法合规决策,落实依法治企各项要求,认真执行“三重一大”等重大决策制度,党委研究讨论和决定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要求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听取法律意见,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四)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完善企业领导班子知识结构,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五)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律顾问特别是公司律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完善建立起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法律合规管理组织体系,支持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依法合规履行职能、开展工作;
(六)推动建立总法律顾问向上级党委年度述职报告制度;
(七)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党委中心组开展法治学习,推动企业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
第六条 董事长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标一流管理,提升法治国企建设水平及企业法务、合规管理建设水平,推动依法完善公司章程,合理配置权利义务,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在董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中明确推进法治建设职责,并将依法治企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二)促进将法治建设纳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三)组织研究部署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加强指导督促,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四)定期听取法治建设进展情况报告,并将其纳入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带头依法合规决策,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要求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听取法律意见;
(六)推动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设立与经营规模和业务需要相适应的法律事务机构,促进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七)加强对各级子企业的管控,结合子企业实际情况及不同发展阶段,建立合理有效的管控模式,推动各级子企业开展依法治企工作,督促重要子企业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七条 总经理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组织推动,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切实抓好组织落实;
(二)依法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各项活动有章可循;
(三)督促经理层其他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合规经营管理,定期组织内部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经营管理行为;
(四)推动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作用,不断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落实规章制度、重大决策、经济合同法律审核制度,加强合规管理和法律监督;
(五)完善法律顾问、公司律师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拓宽职业发展通道,建立健全符合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专业特点的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条件;
(六)组织实施普法规划,落实普法责任清单,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推动以案释法、公益普法,大力提升全员法治意识,努力打造法治文化。
第八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做到专章述法,对本单位及子企业推进法治建设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并将其纳入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条 监管企业党委应当将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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