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14
来源:
【字体: 】    打印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因此,审批国有企业债券发行事项是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的法定权力事项之一。
为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省国资委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发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随着市级国有企业集中统一监管,对发行债券的需求增加,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支持监管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促进企业降低融资成本,规范监管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企业债务风险,有必要出台相关文件,对债券发行工作进行规范。
二、起草过程
市国资委参照河北省国资委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同时学习天津、四川、湖南等省市有关做法,并结合监管企业实际,起草了《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征求各监管企业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在党委会议上研究通过,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二十一条,对债券适用范围、原则要求、审批权限和程序、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涵盖了债券发行各环节。
主要内容概况为:
(一)明确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批权限
一是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债券监管部门有特别要求的债券发行事项,依法由市国资委批准。市国资委出资的国有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债券监管部门有特别要求的债券发行事项,由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二是监管企业下属全资控股及托管企业(上市公司除外)的发债行为由监管企业审批,市国资委备案。
(二)强化对监管企业发行债券的“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监管
一是“事前监管”。监管企业发行债券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出具相关资料和报告,并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确保依法合规。
二是“事中监控”。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存续债券进行台账式管理并定期更新,通过企业报告制度,实施动态监测,通过跟踪、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监管企业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三是“事后督查”。市国资委将采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反馈企业整改落实,明确责任追究,实现有效监管。
(三)明确发债企业风险管控主体责任,防范企业重大债务风险
一是建章立制。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集团的管理办法,从源头上规范企业发债行为。建立审查工作制度,根据发债企业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经营风险等情况,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有效降低风险。
二是规范条件。严格规定发行债券条件,严把审核关,从源头上降低债务风险。
三是实施债务管控。对监管企业实施债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重管控。负债较高的监管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应优先用于调整优化债务结构,原则上不得用于非主业投资,不得推高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债券发行后企业负债规模及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市国资委确定的债务风险管控目标范围。
四是强化措施。明确监管企业发行条件、发行规模、审批程序、资金用途等;要求其做好可研报告和发行方案,结合经营、财务、投资等工作,加强对所属企业债券发行行为的管理,坚决防止发生债券兑付违约。
(资本运营和收益管理科供稿人:彭兵审核人:朱银岭)
2021年11月13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