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石家庄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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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推进政务公开,方便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督促我委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市国资委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有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三、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四、本委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人事等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应当主动如实向社会公开。
五、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六、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有效载体上公开发布,并应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公开,同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七、本委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委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必须描述清楚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特征,以便本委工作人员查询。
九、本委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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