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资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规范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施科学指挥,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在当地公安、安监、消防、卫生、环保、质监、住建、民政等部门的指导下,市国资委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管控、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装备,做好预案验证、演练、纠正和完善工作。
4.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组织、队伍和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有序地开展应急活动,避免引起次生、衍生灾害和耦合事件。
5.资源共享,反应灵敏。在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中整合有关部门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实现交通运输、救援物资与装备、救援力量等应急资源共享,有关部门、组织、队伍和人员要迅速抵达事故现场参与救援,服从统一指挥与领导。
6.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特别是行业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动员群众,增强意识。建立、健全群众参与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机制。加强应急知识教育培训,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编制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四)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各监管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五)适用范围
1.市国资委监管单位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监管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市政府国资委协调处置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六)事故分级
执行《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石政办发﹝2017﹞32号)确定的事故分级标准。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市国资委设立石家庄市国资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国资委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国资委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国资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
市国资委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系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管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金、队伍、物资管理工作。
(二)办事机构
市国资委指挥部下设市国资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单位管理促进处。办公室主任由市国资委主管领导担任。
市国资委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国资委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起草市国资委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国资委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开展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市国资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指导监管单位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承担安全生产领域日常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发布预警和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市国资委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
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
各成员单位在市国资委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四)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
由市国资委主管领导及市国资委单位管理促进处和相关职能处室人员、监管单位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员组成。受市国资委指挥部办公室指派,行使现场协助、督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技术支持组
由专家组和参与应急、救援的专业机构组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支撑工作。
专家组由应急时涉及的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安全专家组成。
(六)监管单位应急机构
各监管单位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动员、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职工群众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七)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以属地为主,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成。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1.现场指挥协调组。由有关部门、机构、队伍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其他各工作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险情控制施救组。由有关部门、机构、队伍和企业组成。负责事故施救、险情控制、人员营救等工作。
3.现场秩序维护组。由有关部门和企业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并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保证抢险救援道路畅通。
4.现场医疗救治组。由有关部门、机构、队伍组成。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
5.现场环境监测组。由有关部门、机构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负责对事故现场废弃物的收集、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6.气象监测预报组。由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保障,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
7.新闻舆论组。由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媒体接待、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及舆情监控。
三、预警与信息报告
(一)重大危险源管理
监管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备案。
市国资委对监控发现的或监管单位上报的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因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二)预警行动
各单位要完善预警信息联动发布机制,建立重大和突发性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
市国资委及重点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做好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程序的思想准备、人员准备、物资准备,并适时向监管单位及其基层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各单位生产安全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事件发生地的危害进行辨识评估,确定事件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件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或经研判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情况减弱或消失,并经原信息发布批准人同意后,由市国资委指挥部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紧急疏散人员具备恢复正常生活条件时,由市级现场指挥部宣布预警解除。
(三)应急值守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市国资委指挥部办公室、监管单位主管内设机构、监管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
(四)专家咨询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市国资委指挥部办公室在市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调度下,立即召集相关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报送市政府。
(五)应急救援队伍集结
启动预警后,市国资委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全市预案规定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进入应急状态,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展开应急响应活动。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市国资委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负责全系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与分析,设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311-86688751)。市国资委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监管单位要及时通报市国资委指挥部办公室,市国资委指挥部办公室对接到的信息要及时分析处理,及时报告市政府。
事故报告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生产安全事件发生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向公安110报警(若有火灾发生应首先向119报警),并拨打120请求医护人员迅速到场,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所在地安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在紧急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件性质、波及范围、人员及财产概况、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二)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
先行赶赴现场的单位或队伍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立即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专用通道,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三)分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市国资委立即启动本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行动,并紧急协调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赶赴现场处置。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意见基础上,确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助和现场卫生处置,按照专业规程组织开展现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群众迅速有序撤离,疏散现场及周边人员,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对突发事件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检测分析,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控制危险源,严防事态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次生、衍生事故。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当事态超出其响应级别或事件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向市安监局或市政府工作报告,对事件做出应急响应。
市国资委指挥部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市国资委负责实施应急响应的工作:
1.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安全生产事件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保持与事件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3.指导单位做好应急响应有关工作的落实。
单位负责实施应急响应的工作:
1.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2.向周围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工作。
5.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故。
6.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四)事故现场保护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件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件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配合监察、安监、公安等部门搜集和保全现场有关证据,掌握第一手资料,为深入调查提早准备。未经现场指挥部批准,不得擅自清理现场。
(五)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和相关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根据实际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急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人员的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伤害时,应急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六)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2.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撤离及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3.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有序进入应急避难场所;
4.配合开展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工作;
5.配合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七)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八)新闻报道
有关单位提供给相关部门的预警信息要及时、准确、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可能产生国际或国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有关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要报告按规定市指挥部办公室后由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对外报道。
(九)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按照权限宣布应急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核清;
2.事故危害得到控制;
3.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市国资委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报市指挥部。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市国资委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单位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伤害及受影响人员、抚恤亲属,生产经营建设的恢复,征用物资补偿及损坏征用物资的赔偿,协调保险公司及时按约理赔,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稳定,及早恢复正常秩序。
(二)社会救助
有关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境内、外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
(三)保险
生产安全事件发生后,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与保险机构取得联系,及时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切实保障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
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国资委指挥部办公室在市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各参与救援的部门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响应、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救援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规定程序上报总结评估报告。
(五)事故信息资料的保全与事故调查
应急过程中,要尽量搜集生产安全事发地现场的原始信息。保证应急和事发地现场信息采集人员安全,对事发地现场多方采集影像资料,为事故调查、总结应急经验保留第一手资料。
应急结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保全事故证据、资料,对必须拆除、移动的事故现场设施,做好标记、保留影像图片。
对现场采集、留存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要登记造册、编号,并交由事故调查主管部门保存,移交证据须经办人签名确定。
市国资委成立事故调查组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与事故报告的拟定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⑴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⑵防止或抢救事件有功,使国有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⑶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⑷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件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由市国资委或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制定事件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⑵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的。
⑶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⑷盗窃、挪用应急物资的。
⑸阻碍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⑹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⑺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单位应急值班电话须24小时值守并保持通讯畅通。
(二)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三)应急队伍保障
各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与周边其他专职应急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
(四)交通运输保障
有关单位应为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的开启做好准备并保证通道能够无障碍通行。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满足现场救援物资运送和转移疏散人员的需要。
(五)医疗卫生保障
有关单位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伤病人员的紧急救治和转送诊疗工作。市国资委指挥部在市指挥部领导下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专用药品和器材落实工作。
(六)治安保障
有关单位组织人力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七)经费保障
监管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用于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培训、演练以及宣传教育等方面的经费需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培训
各监管单位要积极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提高单位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增加职工和社会公众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二)预案演练
监管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练。
(三)预案修订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涉及的机构、人员、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或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时,石家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监管单位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市国资委报备。在市国资委应急预案修订后,各单位也要及时对本单位预案予以修订。
(四)子预案的制订
各单位应当在本预案发布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单位的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及各项专门(子)预案。
(五)日常安全制度
各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值班制度、检查制度和例会制度。建立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处理。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根据季节和事件发生期等情况,列入安全例会内容,定期分析和研究。
八、其它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石家庄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2017年5月23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印发的《石家庄市政府国资委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石国资〔2017〕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