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支持监管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规范监管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等。
第四条监管企业是债券发行工作的责任主体,发行债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主业发展。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企业发展规划,重点保障提升主业,支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监管企业做强做大。
(二)优化债务结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统筹运用多种债务融资工具,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效降低融资成本,调整优化债务结构。
(三)强化风险管控。实行资产负债率和负债规模双重约束,规范决策程序,健全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有效控制财务风险,确保企业稳健经营。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监管企业发行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由市国资委批准。
市国资委出资的国有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发行债券,由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包括市国资委在内的全体股东,市国资委出具意见并由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二)监管企业决定其所属企业发行各类债券事项,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监管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企业职能部门对发行债券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拟定发债方案;
(二)企业职能部门与涉及投资计划、融资预算、项目建设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审;
(三)企业法律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董事会作出决议;
(五)依审批权限由市国资委或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六)向债券发行机构报送相关申请资料。
第七条发行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二)发行债券企业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资信评级情况;
(三)发行债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本次债券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偿债计划安排;
(五)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六)为发行债券提供的担保、抵(质)押情况。
(七)其他相关情况。
第八条监管企业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债券发行方案。方案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发债主体及信用评级;
(二)发债方式、规模、品种、利率区间、期限;
(三)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四)发债涉及的抵押担保;
(五)发债中介服务机构的确定方式。
第九条监管企业发行债券需报市国资委作出决定的,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发行债券请示文件及申请表(附件1);
(二)发行债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发行方案;
(四)董事会决议;
(五)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法律意见书;
(七)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国资委在收到监管企业发行债券申请后,将根据石家庄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对拟发行债券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水平、债券发行决策程序、募集资金使用、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监管企业发行债券,要充分考虑企业实际,严格遵守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目标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监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主业、资产负债率与负债规模、负债结构、营运资金需求情况编制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并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未纳入年度发行计划的债券项目原则上不得发行,如确需发行的,要及时调整发行计划,并报送市国资委。年度债券发行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初制定的债券发行预算目标。
(二)监管企业应当结合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负债结构,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债券期限、规模及综合成本。
(三)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实施债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重管控。负债较高的监管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应优先用于调整优化债务结构,原则上不得用于非主业投资,不得推高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债券发行后企业负债规模及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市国资委确定的债务风险管控目标范围。
(四)监管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不得借予他人,不得用于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五)监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一年期(含)以下的短期债券,募集资金禁止用于长期用途。
(六)监管企业应公开、公正、择优选聘债券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监管企业应当结合经营、财务、投资等工作,加强对所属企业债券发行行为的管理,合理控制债券发行规模和节奏,做好各期债券发行和兑付衔接,坚决防止发生债券兑付违约。
第十三条债券发行后,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债券兑付的重大事项时,监管企业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建立统计报告制度,监管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分别在债券注册发行、兑付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注册发行、兑付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二)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表(附件2)。监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纳入本年度财务预算的债券发行计划表,统计范围为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三)债券存续表(附件3)。监管企业应当在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监管企业债券存续情况统计表,统计范围为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各类债券。
(四)债券发行情况分析报告。监管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12月终了1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债券总体发行情况报告。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债券发行计划执行情况;
2.有息负债总额、构成,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存续债券的种类、金额、利率(包括票面利率和综合成本以及节省的财务成本)、期限等;
4.报告期内债券新发行及到期债券兑付情况;
5.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6.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的措施办法;
7.债券融资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成因及解决办法。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存续债券进行台账式管理并定期更新,动态掌握监管企业存续债券情况,督促监管企业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第十六条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工作制度。公司章程对监管企业发行债券审批权限规定不明确的,应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市国资委将采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包括制度建设、决策程序、融资成本、募集资金使用、债券兑付、风险防控以及对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影响等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反馈监管企业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对于监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应发现未发现兑付风险、发现风险隐瞒不报和不积极采取措施处置,造成了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市国资委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于重大债券融资事项,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资本运营和收益管理科供稿人:彭兵审核人:朱银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