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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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进一步推动监管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持续培育新动能,促进实现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是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监管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订,并经市国资委核定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主业可分为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两类。
核心主业是指有一定资产规模和持续盈利能力,在同行业中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比较优势,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持续发展能力较强,能够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
培育主业是指与核心主业所处行业有相关性,适应转型升级、探索新增长点、培育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需要,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作为主业培育,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核心主业标准的业务。培育主业在投资上视同核心主业管理。
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主要包括:企业依托自身人才、技术、资金等资源优势探索发展但尚无基础的产业;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不属于主业但短期较难退出的产业;拟退出的原有主业等。
第四条  经核定公布的主业是监管企业编制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考核评价、改革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职能定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核定监管企业主业;
(三)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控机制;
(四)对监管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根据监管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对企业主业进行动态调整;
(五)与监管企业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  监管企业应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订主业目录,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核定;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提升主业集中度、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三)围绕主业开展投资活动,严控非主业投资,清理退出不符合战略导向且不具备盈利能力的业务;
(四)建立动态分析机制,向市国资委及时反馈主业发展情况;
(五)国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核定标准
第七条  监管企业主业核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战略要求及产业政策导向。监管企业主业应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战略决策部署,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相关产业政策导向,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发挥国有企业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基础保障、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安全支撑作用。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方向。监管企业应聚焦价值链高端、产业链核心、创新链关键,推动国有资本向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新兴产业集中,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带动和基础保障作用。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着力发展实体经济,从严控制金融或类金融等高风险行业作为主业,从严控制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外的企业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作为培育主业。
(三)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基础。监管企业应结合发展战略规划,立足自身功能定位、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优选具备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或增长潜力,能够支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业务作为主业,优先将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培育主业。
(四)符合科学监管要求。立足功能定位与分类,统筹主业核定的定性定量标准,强化与企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根据国家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以及所处产业发展情况,监管企业主业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施动态调整。
第八条  监管企业主业核定的标准:
(一)指标要求。监管企业核心主业的单项业务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经营指标,原则上至少有一项近三年平均值占企业总量的比重不低于20%,或为已形成较大资产规模、具有持续稳定盈利能力、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反映企业行业地位、能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企业有关经营指标原则上应与经审计的年度计算数据一致。
培育主业应与核心主业关联度较高,能够发挥协同效应,且具有一定的发展基础和盈利能力,预期可发展为企业新的核心主业,一般应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主业应明确培育期,培育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主要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目标,以财务性持股为主,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不核定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但应在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明确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的发展方向和重点。
(二)主业数量。监管企业主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其中,核心主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培育主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至少包含1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培育主业不超过3个,至少包含1个战略性新兴产业。
监管企业确因实际或特殊原因需要增加主业数量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书面报送申请,经市国资委审核确认。
(三)主业名称。监管企业主业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大类或中类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如国家发布新的行业分类标准则从其规定。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可适当归类,或沿用企业约定俗成的产业名称。
第三章  核定程序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市国资委负责监管企业主业核定,监管企业负责所属企业主业核定。监管企业主业核定按照以下程序:
(一)预申报。监管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紧密结合内外部环境和发展实际,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拟核定主业的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初审。
(二)初审。市国资委组织对监管企业拟核定主业进行委内联审,在收到合格材料3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书面反馈初审意见。
(三)正式申报。监管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拟核定主业进行修改完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将主业申请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四)审核公布。监管企业主业目录经市国资委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正式下发企业。
第十条  监管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包括:
(一)关于核定主业的请示。提出拟核定主业目录并说明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主业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情况及竞争力分析、发展目标及任务措施,培育主业培育期,非主业有关情况等。
(二)经营业务基础数据表。包括:监管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拟核定的每项主业的占比情况;非主业占比情况。
(三)拟核定主业目录表。监管企业应明确拟核定的每项主业项下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小类代码。
(四)审议决策材料。正式申报时,提供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的决议,以及企业首席合规官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合规意见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市政府批复的组建方案、公司章程、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本企业战略定位、重要使命、重大责任以及改革发展的文件等。
第十一条  主业一经核定,原则上在五年规划期内不作调整。五年规划期内,监管企业有下列情形确需调整主业的,应于有关情形发生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新履行核定程序:
(一)功能定位或发展战略出现重大调整。
(二)发生重大战略重组和专业化整合。
(三)因资产(股权)划转导致原产业板块发生较大变化。
(四)批复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
(五)企业经论证认为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监管企业培育主业在培育期内实现预期发展目标,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总量的比重达到20%及以上的,可申请调整为核心主业;培育主业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的,监管企业应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市国资委视情况做出主业目录调整安排。非主业达到标准可申请调整为培育主业,拟退出的主业可申请调整为非主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组织开展主业发展情况评估,对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客观、真实、准确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优化调整方案,主业发展情况评估报告随企业五年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情况一并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及国资监管要求不定期开展专项评估。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将监管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对聚焦主业发展、布局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监管企业应聚焦主业,根据分类考核要求形成内部考核责任传递机制。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综合改革、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监督追责等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实现对监管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的全程监管。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业管理职责,对市国资委核定的主业执行不力,偏离主业开展经营投资活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主业管理情况的监管企业,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企业集团内部的主业管理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报送市国资委。主业管理制度应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统一,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定所属企业主业的原则依据、工作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二)根据主业,对所属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建立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三)主业发展情况统计分析评估的工作程序、责任部门以及相应的数字化管理体系。
(四)其他纳入主业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及市国资委核定的主业对所属企业开展主业核定,并将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的主业核定结果抄送市国资委。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不核定所属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功能企业主业,但应明确该类企业在中长期发展阶段中的功能定位及发展方向和重点,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市国资委。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突出主业,开展专业化整合,在子企业层面有序推动一类业务原则上主要由一个子企业专门运营,一个子企业原则上主要经营一类业务,打造专业化子企业。控制非主业资产规模,清理退出不具备竞争优势、缺乏发展潜力的非主业、非优势业务和低效无效资产。
第十九条  监管企业要围绕主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加大研发创新投入,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内部主业管理数字化监测体系,加强主业发展指标动态分析,提高对经营环境变化、行业发展趋势的研判能力,及时优化调整主业发展策略,防控偏离主业发展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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