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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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投资行为,强化分类管理,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70号),结合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经征求相关市直部门及监管企业意见,起草了《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7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主要内容
《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投资监管体系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和投资项目管理、投资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投资风险管理、责任追究以及附则等共九章,六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九条)。包括起草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投资界定、市国资委的职责,企业的职责等。
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十至第十三条)。包括投资管理制度、投资活动定量管理指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第十四至第二十条)。包括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标准、备案要求和控制非主业投资等内容。
第四章投资项目管理(第二十一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投资事前管理的方式、要求和决策程序。
第五章投资事中管理(第三十七至第四十一条)。包括项目日常监管和定期进度报告等内容。
第六章投资事后管理(第四十二至第五十一条)。包括投资完成情况报告、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监督检查机制等。
第七章投资风险管理(第五十二至第五十六条)。包括风控体系建设、境外投资控制等内容。
第八章责任追究和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七至第六十四条)。主要包括容错机制、责任追究以及相关附则等内容。
四、重点事项解读
一是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全程全面监管。修订后的办法拓展了监管范围,将金融投资、政府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特许经营权、采矿权、土地使用权)等全部纳入了监管范围。强化了投资事项的计划管理,要求监管企业投资活动要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不得实施。强化了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细化了可研报告的编制内容和编制要求。强化了投资事项的事后管理,主要是对投资事项的后评价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原则、内容、范围、实施主体等,加强了投资项目的事后评估。
二是强调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企业定位聚焦主责主业。约束企业投资要向我市主导产业集中,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向产业链、价值链的中高端集中,向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集中,努力提高国有资本投资的质量和效益。办法同时规定了监管企业非主业投资占年度总投资的比例上限,明确了监管企业开展非主业投资的6条原则,即: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和鼓励发展的产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为主业服务;为形成内循环、降本增效而承揽的内部业务;所投资行业领域具有一定核心技术和市场资源;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是进一步明确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对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修订后的办法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的分级管理做了细化明确。实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未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由监管企业自主决策实施,给予企业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属于企业主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总投资额5亿以下的项目由监管企业决策;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报市国资委履行审核程序;对于涉及全市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决策。
四是强化对监管企业风险较高投资项目的集中管控。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原则上归属于一级企业董事会,一般投资项目向下授权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不得超过两级,切实加强企业对投资行为的集中管控。强化对各级子企业参股性长期股权投资、非主业项目投资、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投资等重点投资事项的监管,要求此类项目由集团董事会进行决策,不得向下放权或授权。
五是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将企业投资项目区分为商业性投资项目和政府性投资项目,对商业性投资项目,给予企业决策自主权,要求企业坚持效益优先,着力追求投资回报;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坚决防范各类廉政风险。办法的第四、九、二十六、二十七、五十三条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定义、管理原则、监管的内容和重点、防范廉政风险机制等分别做出了明确规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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