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石家庄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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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系统中介机构选聘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提高服务监管企业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需要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评估、咨询等有偿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的企业。

 选聘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

 

章  选聘中介机构

 监管企业的下列经济行为,由市国资委负责确定中介机构:

(一)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

(二)企业改制、合并、分立、产权转让、增资等经济行为涉及选聘中介机构的;

(三)经市政府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需要选聘中介机构的;

(四)其他需要市国资委选择中介机构的。

第五条 市国资委成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选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国资委分管委领导担任,成员由政策法规科、资本运营和收益管理科、产权管理科、财务监督评价科、考核分配科和机关纪委组成。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选聘办公室),选聘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
    选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提出中介机构选聘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研究部署中介机构选聘相关工作;

(三)对中介机构综合评审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四)听取选聘办公室相关情况汇报,提出具体要求。

选聘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协调中介机构选聘工作;

(二)向选聘领导小组汇报情况,提出建议;

(三)完成选聘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的中介机构选聘事项,按照企业实际需求情况、标的金额大小、技术标准等因素,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公开比选、单一选聘等方式,由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条 每个中介服务事项原则上由一家中介机构独立承担当涉及企业户数较多且资产总额较大、分布较广的,可选聘多家中介机构。

第八条 单个中介服务事项或者单笔服务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一)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中介服务事项,但由于专业性强等特殊原因,只有有限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具备投标资格的;

(二)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中介服务事项,但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标的价值不相称的。

第十条 单个中介服务事项或者单笔服务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取公开比选方式。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经公开招标无法满足候选中介机构数量要求的;

(二)中介服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服务标准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中介服务事项之日起,如果采用招标或公开比选方式,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服务价格总额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选聘方式:

(一)单个中介服务事项或者单笔服务费用为5万元以下的;

(二)中介服务合同签订后的服务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重大变化、意外事件或者中介机构解约等情况,致使中介服务无法正常开展并且中介服务不可或缺,缺少后极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

(三)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性的中介服务需求,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选聘,而政策法规规定或上级单位要求处理时限过短,且该中介服务不可或缺,缺少后极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

(四)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供选择,或者经公开选聘后只有同一家中介机构报名的;

(五)属于原中介服务事项的后续服务或与原中介服务有密切关联的其他服务,由原机构继续提供中介服务,在工作质量效果和完成时限、减低费用等方面优于重新选聘中介机构的;

(六)涉及国家机密或重要商业秘密项目;

(七)信访举报企业重大经济违纪问题,需要先行调查的。

第十三条 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比选、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每选聘1家,报名参与选聘的中介机构至少为3家。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选聘办公室制定招标工作方案,并将招标工作方案报经选聘领导小组审批;

(二)选聘办公室拟订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编制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应于投标截止日20日前通过市国资委网站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根据中介服务具体要求确定邀请名单,并作为招标工作方案的必要内容,向拟邀请中介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选聘办公室就招标文件的有关事项进行答疑;

(四)选聘办公室收取投标文件,签收保存;

(五)选聘办公室组织开标,开标应当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六)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市国资委相关业务科室牵头,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参与评标委员会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七)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八)形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九)选聘办公室审核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十)选聘办公室通过市国资委网站等渠道公布中标结果,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 公开比选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选聘办公室制定比选工作方案,明确比选规则,并将比选工作方案报选聘领导小组审批;

(二)选聘办公室拟订和发布比选公告,编制比选文件比选公告应通过市国资委网站等渠道发布并接受潜在比选申请人申领比选文件,时间不少于5日;

(三)选聘办公室就比选文件的有关事项进行答疑、澄清;

(四)选聘办公室收取比选申请书,签收保存;

(五)选聘办公室组织比选,比选应当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比选申请人参加;

(六)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国资委相关业务科室牵头,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参与评审委员会应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

(七)评审委员会按比选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推荐合格的中选候选人;

(八)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九)选聘办公室审核评审报告,确定中选人也可以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选人;

(十)选聘办公室通过市国资委网站等渠道公布中选结果公告,并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

第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选聘办公室制定谈判工作方案,明确谈判规则,并将工作方案报选聘领导小组审批;

(二)选聘办公室拟订和发布谈判公告,选聘办公室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公告应通过市国资委网站等渠道发布并接受潜在供应商领取谈判文件,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选聘办公室组织谈判,邀请所有供应商参加;

(四)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市国资委相关业务科室牵头,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参与谈判小组应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

(五)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谈判对象逐一进行谈判在谈判中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价格、技术等信息;

(六)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则和供应商最后报价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推荐合格的成交候选人;

(七)形成评审报告,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八)选聘办公室审核评审报告,确定成交人;也可以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

(九)选聘办公室通过市国资委网站等渠道公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并按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受聘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义务完成合同约定项目,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

第十九条 受聘的中介机构不得与标的企业负责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对同一企业的审计、资产评估等事项必须委托不同的或者没有关联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 在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市国资委有权更换中介机构;

(一)在投标中故意隐瞒与投标书不符的重大事实的;

(二)将所中标业务再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

(三)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

 

第三章  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提供真实可靠的第三方报告。市国资委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中介服务事项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责令中介机构进行改正。

在合同规定追溯期内,发现中介服务事项结果严重不实的,中介机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相关业务科室应当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差”四个等次对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和履约情况作出评价。

监管企业应当及时将中介机构执业情况报市国资委,作为业务科室出具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使用中介服务的业务科室,应在中介服务事项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评价结果反馈选聘办公室,选聘办公室建立中介机构业绩档案,并对汇总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要强化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的运用,评价结果作为确定邀请、评定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市国资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给予警告、限制或一定期限内禁止聘用从事监管企业委托业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并将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建议对其进行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介服务资格的;

(二)不能按时完成服务事项的;

(三)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力的;

(四)报告内容不实的;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和项目报告结果的;

(六)拒绝接受市国资委对服务事项检查或拒绝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

(七)其他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加强监督,强化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评标工作纪律,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透露投标评审及相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中介机构选聘的相关人员在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应做好中介机构选聘档案与业绩档案管理工作。对选聘方案、招标文件、投标书、业务约定书和中标通知书、执业质量检查资料等要整理归档,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监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中介机构选聘办法,自主选聘日常经营所需的中介机构。

第三十二条 各监管企业所属上市公司选聘中介机构或所属公司改股上市需聘请中介机构,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将相关资料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市国资委〔2018〕2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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